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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查文號

中華民國99年03月08日 中泰精字第990009號。

保險期間

本附加條款的保險期間為本附加條款附加於主契約當日起至以下三者中較早發生之時點為止,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一、主契約次一保單週年日。
二、主契約改為減額繳清保險。
三、主契約提前終止。

本附加條款續約時之保險期間為一年,每期保險期間屆滿時,經本公司同意,本附加條款得逐年持續有效。

名詞定義

「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給付內容

  意外傷害事故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其身故當時之「保險金額」或「所繳保險費總和」或「保單價值準備金」之較高者,給付身故保險金;但若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生效日起兩年內身故者,本公司僅按身故當時之「所繳保險費總和」給付身故保險金。

  喪葬費用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用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意外傷害事故完全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除按主契約約定給付外,另按主契約保險單首頁所載之壽險主契約保險金額給付「意外傷害事故完全殘廢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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