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傳統型保險專區
> 附約/附加條款/批註條款 > 中泰人壽生命尊嚴提前給付保險金批註條款
核准文號
中華民國 94.12.05 中泰精字第940009號函核備。
中華民國 96.08.31 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5.9.1金管保二字第0950252225B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 97.05.30 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6.12.28金管保一字第09602505761號令修正。
保險期間
同所附加之壽險主契約。
名詞定義
「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財團法人醫院。但不包括專供休養、戒毒、戒酒、護理、養老等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之醫療機構。
「專科醫師」係指被保險人的主治醫師且領有專科醫師證書與執業執照,合法執業之醫師。但不得為被保險人本人、其配偶、兄弟姐妹或直系血親。
「生命末期」係指被保險人經「醫院」專任之「專科醫師」診斷及本 公司指定 醫師鑑定,依目前醫療技術無法治癒且根據醫學及臨床經驗,其存活期在六個月以下者。如本 公司指定 醫師鑑定與專科醫師診斷不一致時,本公司得另指定公立醫院或教學醫院的「專科醫師」鑑定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主契約有效期間內,得因「生命末期」向本公司申請「生命尊嚴提前給付保險金」,其金額最高為主契約當年度「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百分之八十,且同一被保險人於本公司所有契約得申領「生命尊嚴提前給付保險金」之總額合計最高以新台幣伍佰萬元為限,但本公司得依當時之生活及醫療費用水準調整該上限。
前項提前給付以一次為限,且依被保險人申請,經本公司同意並為給付後,主契約的保險金額、保險費、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及其他各項保險給付應按提前給付之保險金額與申請當時主契約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比例減少之,如主契約屬增值(額)之險種,則其基本保額亦同比例減少。
被保險人因「生命末期」申請「生命尊嚴提前給付保險金」時,本公司給付金額為被保險人所申請的金額扣除下列金額:
依當時主契約本公司宣告之保單自動墊繳利率按複利計算自提前給付日起六個月的利息。但若提前給付日至本契約保險期間屆滿日不足六個月時,僅扣除該期間的利息。
自提前給付日起六個月內相對應於申請提前給付金額的應繳保險費之現值。但若提前給付日至主契約保險期間屆滿日不足六個月時,僅扣除該期間相對應於申請提前給付金額的應繳保險費之現值。本公司應依當時主契約本公司宣告之保單自動墊繳利率按複利計算前揭保險費之現值。
有保單借款者,其保單借款的本息。
有墊繳保費者,其墊繳保險費的本息。
|
|
BACK
TOP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