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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型保險專區
> 附約/附加條款/批註條款 > 中泰人壽大眾運輸傷害保險限額給付附加條款
核准文號
中華民國 95.02.21 中泰精字第950009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 96.01.10 中泰精字第960007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 96.08.31 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5.9.1金管保二字第0950252225B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 97.05.30 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6.12.28金管保一字第09602505761號令修正。
商品英文簡稱
PTLR。
保險期間
一年。
名詞定義
「大眾運輸意外傷害事故」,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以乘客身分搭乘大眾運輸工具,因遭受非由疾病引起之意外傷害事故。
「大眾運輸工具」係指領有合法營業執照,在以大眾運輸為目的下定時營運(含加班班次)於兩地間之固定路線,且對不特定人開放之交通運輸工具,其內容如下:
陸上大眾運輸工具:係指行駛於台、澎、金、馬地區固定路線之動力車輛。
水上大眾運輸工具:係指行駛於台、澎、金、馬地區固定路線之機動船舶。
空中大眾運輸工具:係指行駛於台、澎、金、馬地區固定航線之商用航空客機。
「乘客」係指搭乘大眾運輸工具之乘客,不含配置在該大眾運輸工具上之工作人員。
「搭乘」是指被保險人登上該大眾運輸工具至終止乘客身分完全離開為止。
給付內容
大眾運輸意外傷害事故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所約定的大眾運輸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除按主契約約定給付外,另按主契約保險單首頁所載之壽險主契約保額給付「大眾運輸意外傷害事故身故保險金」,但最高給付金額以新台幣二百萬元為限。
大眾運輸意外傷害事故全殘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所約定的大眾運輸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本附加條款附表所列七項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除按主契約約定給付外,另按主契約保險單首頁所載之壽險主契約保額給付「大眾運輸意外傷害事故全殘保險金」,但最高給付金額以新台幣二百萬元為限。
被保險人以乘客身分搭乘大眾運輸工具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本附加條款附表所列二項以上殘廢程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大眾運輸意外傷害事故全殘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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