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投資型商品專區
>
商品櫥窗
>
金萬福外幣變額萬能壽險
> 保險給付
 |
保險金額 |
|
係指保險單上所記載的保險金額,倘爾後該保險金額有所變更,則以變更後之保險金額為準。 |
 |
保單帳戶價值 |
|
係指本契約擁有的所有投資標的之投資標的價值總和;但於第一期保險費餘額投入日前,係指第一期保險費餘額。 |
 |
保單帳戶價值比率:係指下列數值 |
|
(一)被保險人之年齡在十五足歲以上、到達年齡為四十歲(含)以下者:百分之一百三十。
(二)被保險人到達年齡介於四十一歲(含)以上,七十歲(含)以下者:百分之一百一十五。
(三)被保險人到達年齡已達七十一歲(含)以上者:百分之一百零一。
|
 |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全殘保險金 |
|
本商品有「甲型」、「乙型」及「丙型」三型可供選擇,提供不同身故保險金或全殘保險金。其中:
甲型:保險金給付金額為保險金額扣除保險金扣除額後之餘額,與保單帳戶價值乘以保單帳戶價值比率兩者之較大者。
乙型:保險金給付金額為保險金額與保單帳戶價值之和與保單帳戶價值乘以保單帳戶價值比率兩者之較大者。
丙型:保險金給付金額為保險金額與保單帳戶價值之和。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或全殘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死亡(或全殘)者,本公司應返還本契約之保單帳戶價值。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不包含其屬投資部分之保單帳戶價值。
|
 |
滿期保險金 |
|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一百歲之保單年度末日(即滿期日)仍生存且本契約仍有效時,本公司按滿期日後第一個交易日之保單帳戶價值給付「滿期保險金」。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