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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給付(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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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人得於要保書選擇年金給付方式,亦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給付方式,但於年金給付期間則不得申請一次給付或分期給付之變更。本公司根據要保人選擇給付之方式計算年金受益人每期可領之年金金額:
一、一次給付:本公司將於年金給付期間開始日以約定外幣一次給付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本契約即行終止。
二、分期給付:以下列二者之金額取其大者。
(一)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扣除未還清之保險單借款本息後,除以年金現值因子所計算出之金額。
(二)以未支領之保證提領金額,扣除未還清之保險單借款本息後,乘以百分之五所計算出之金額。
要保人如選擇半年給付、季給付、或月給付者,則為前述金額分別乘以二分之一、四分之一、或十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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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計算分期給付之年金金額數值,本公司根據年金給付開始日前一個交易日匯利率參考機構之收盤即期匯率買入價格計算,並於年金給付開始日時轉入一般帳戶,以新台幣給付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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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於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計算年金受益人每期可領取之年金金額,若低於新台幣五千元時,本公司將於年金給付期間開始日以約定外幣一次給付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予年金受益人,本契約即行終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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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總額如已逾年領年金給付金額新台幣一百二十萬元所需之金額時,將以約定外幣返還其超出部分之保單帳戶價值予要保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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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依中央銀行中華民國97年4月11日台央外柒字第0970017778號,本公司目前僅開放年金給付方式為一次給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