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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年金累積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分別依下列情形,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要保人未選擇「確定最低身故給付及保證提領金額」者:本公司按保單帳戶價值給付身故受益人。
二、要保人選擇「確定最低身故給付及保證提領金額」者,以下列方式計算所得之金額給付身故受益人:
(一)「保證利率累積期間」:以下列二者取其大者。
(1)累積已繳保險費,扣除因部分提領時,應扣減之金額總和,惟相減後之金額不得小於零。
上述應扣減之金額為:未提領前之身故保險金金額乘以部分提領之金額佔未提領前保單帳戶價值之比例。
(2)保單帳戶價值。
(二)「保證提領期間」開始日至「年金給付開始日」之前一日:以下列二者取其大者。
(1)未支領之保證提領金額。
(2)本公司以收齊條款第二十四條約定之申領文件後第一個交易日計算之保單帳戶價值。
年金給付
要保人於要保書指定一保單週年日(被保險人到達年齡須達六十五歲保單週年日,但不晚於八十歲之保單週年日;未指定年金給付日時,本公司則以被保險人到達年齡達七十歲之保單週年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仍生存者,本公司依下列情形約定給付年金金額。
一、一次給付:本公司將於年金給付期間開始日一次給付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本契約即行終止。
二、分期給付:以下列二者之金額取其大者,最長至被保險人到達年齡一百一十歲(含)止。
(一)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扣除未還清之保險單借款本息後,除以年金現值因子所計算出之金額。
(二)以未支領之保證提領金額,扣除未還清之保險單借款本息後,乘以百分之五所計算出之金額。
要保人如選擇半年給付、季給付、或月給付者,則為前述金額分別乘以二分之一、四分之一、或十二分之一。
前項計算之年金金額數值,於年金給付開始日時轉入一般帳戶,以新台幣給付之。
本公司於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計算年金受益人每期可領之年金金額,若低於新台幣五千元時,本公司將於年金給付期間開始日一次給付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予年金受益人,本契約即行終止。
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總額如已逾年領年金給付金額新台幣一百二十萬元所需之金額時,其超出部分之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要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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